对货币供应量界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即从交易媒介论转向了价值贮藏论。该方案提出,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应坚持六大原则,其中的第五项原则是价值贮藏手段原则。该原则 认为,所有的金融资产都有价值,因此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作为价值贮藏手段。但是,当经济运行中价格和利率发生变化时,各种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是得到保持或随之发生波动,其程度有很大的差别。金融资产发挥价值贮藏功能的程度不仅取决于保留面值,还在于取得的利息、红利或其他收益。再看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法》对货币供应量的规定: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的现金等负债,亦即除金融机构和财政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①。显然,《暂行法》中对货币供应量的界定是根据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进行的。而修订方案中提出的第五项原则明确表示货币供应量的界定要坚持价值贮藏手段原则。决定金融资产是否计人货币供应量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价值贮藏功能。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界定的一次重大转变,对货币供应量的界定从主要依据交易媒介职能转向了价值贮藏职能,货币量的价值贮藏职能首次成为货币供应量界定的重要依据。这种转变体现了人们对货币供应量计量问题认识的拓展,也可以说是国际学术界对货币供应量计量问题的争论在中国的体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于2000年根据价值贮藏论对货币供应量的统计框<本文来源海口企业网站建设www.Hisosi.com>架进行了调整,从而对世界各国的货币供应量统计发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可以说是价值贮藏论居于主流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增强不同国家之间主要金融指标的可比性,曾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随后分别于1997年、2000年两次修改。在1997年版的《统计手册》中,对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一般性原
①盛松成、施兵超、陈建安著:《现代货币经济学》〔第二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未完待续) 声明:部分资料来自合作媒体及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上述言论承担责任。关键字:供应量,货币,贮藏,价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