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侵权最高罚10万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 名称 ) ,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网上传播他人作品 八种情形不付稿酬
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